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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惠台措施——落实台胞同等待遇

上海 In force

Issued by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Issued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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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积极落实台胞同等待遇,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子女就学、医疗服务、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与上海居民同等待遇。2024年启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确保到年底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比例不低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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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3-05-30 发布日期:2023-06-28 沪府办规〔2023〕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30日关于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上海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上海投资、就业、创业、就学、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相关惠台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在上海投资及经济合作领域给予台资企业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

(一)支持台资企业在本市从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参与“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四大品牌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文化旅游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台资企业参与制造强国战略,在本市投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重点领域享受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支持台资企业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支持台湾地区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金融机构、营运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

(四)注册在本市的台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本市台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本市台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大陆设备的全额退还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上海海关)

(五)支持台资企业及台湾同胞在本市从事科技、文创等产业研发活动,鼓励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本市转化。台资企业可在本市设立开放式联合创新平台,参与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与本市单位联合开展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可进入本市技术交易等平台进行交易。(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

(六)支持台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和升级为全球研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给予开办资助和租房资助。对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七)支持台资企业在本市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大研发类项目,按照规定适用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八)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依法保护其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台资企业在本市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方面,享受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台资企业在本市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在本市可参与建设项目的总包和分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等)

(十)支持符合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在本市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投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一)支持台资企业通过股权收购、可转债认购、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本市经批准的国企改制重组并获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十二)支持符合产业和规划导向的台资企业在本市按照规划开展技术改造,存量工业和仓储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集约节约利用产业用地,按照底线原则管理产业用地地价,在确定产业用地出让地价时,与本市企业适用同等政策。(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各区政府)

(十三)支持注册在本市的台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参与本市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以及服务中西部、东北等重点地区建设,在考察、对接、项目落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协调和专业辅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政府台办、各区政府)

(十四)注册在本市的台资农业企业可享受本市同等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

(十五)加强国台办和农业农村部授牌的上海台湾农产品交易中心和商务部授牌的海峡两岸(上海)台湾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建设,提供台湾地区农产品进入上述中心的便利,支持台湾农业企业参加上海组织的境内外农产品展示和销售活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

(十六)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农业创业示范园建设,支持台资农业企业申报本市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

(十七)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商户等与在沪清算机构和上海市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八)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总部及分支机构。台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改制成法人金融机构后注册或者迁入本市的,以及在本市新注册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的,适用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九)支持本市相关征信机构按照规定与台湾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优先给予业务对接、商议渠道、资质认定和合作目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支持台资银行在本市利用本地市场和跨境渠道,扩大人民币资金来源;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本市中小微台资企业、台湾同胞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台资银行及其大陆分支机构在本市开展各类同业业务交流,分享本市金融机构信息。(责任单位:上海银保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一)支持注册在本市的优质台资企业在大陆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并加强对本市拟上市台资企业的专业辅导。台资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政府按照政策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二)支持注册在本市的台资企业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三)支持注册在本市的台资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产生的相关中介服务费用,可向本市中小企业的主管部门申请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十四)优化台资企业市场主体登记流程。简化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公证材料。(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五)支持台资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展示、销售和采购。(责任单位:进口博览局、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市商务委、市政府台办)

(二十六)支持台资企业参加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商品中心产品展示和销售。(责任单位:两岸企业家峰会、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台办)

(二十七)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外开放领域的产业项目投资建设。(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二十八)支持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与本市金融机构加强合作,为本市符合政府产业导向的中小微台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台湾创业青年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台办、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台协)

二、逐步为台湾同胞在上海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

(二十九)支持台湾同胞参加本市专业技术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做好在本市就业的台湾同胞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组织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等)

(三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上海市级各类人才计划。(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委组织部)

(三十一)支持台湾专业技术人员来沪就业。在职称评定、人才支持政策等方面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对高层次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直通车”,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业绩突出、贡献重大的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绿色通道”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职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十二)支持在沪台湾同胞申请科研项目。依托上海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转化,参与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教委)

(三十三)支持台湾同胞在本市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等文化项目。支持台湾同胞参与在沪举办的各类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领域交流活动。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本市在海外举办的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支持在本市就读的台湾学生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项目。(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市教委)

(三十四)支持台湾同胞参与本市有关专门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选。支持台湾同胞参与本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上海市科技精英、上海青年科技英才等荣誉称号和技术能手的评选。(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市科协)

(三十五)支持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市电影局)

(三十六)支持本市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市电影局)

(三十七)支持沪台两地合拍电影、电视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批工作。(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市电影局)

(三十八)为台湾图书进口业务提供便利。在本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台湾图书进口审批流程。优先审核本市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申报的台湾地区进口图书的备案申请,对一般的进口图书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

(三十九)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本市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责任单位:市政府台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文化旅游局、市民政局、市科协等)

(四十)支持本市高校与台湾地区高校建立机制化交流平台,开展学术研究、学术论坛、学生交流、学校互访等方面的交流。(责任单位:市教委)

(四十一)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可申请两岸交流基金专案。(责任单位:市政府台办)

(四十二)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本市组织的公益活动和基层社区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四十三)支持台湾同胞参加本市医师资格考试。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参加本市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分数线、收费标准等均与报考同类别的大陆考生相同。(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四十四)支持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或者认定方式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在本市申请执业注册。(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四十五)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在本市申请《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四十六)支持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责任单位:上海证监局)

(四十七)支持台湾同胞在本市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四十八)支持台湾教师来本市高校任教,结合所任教的本市高校实际,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市教委)

(四十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动各类人事人才网站和企业为台湾同胞在本市应聘工作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十)支持本市各区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台湾同胞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房屋管理局、各区政府)

(五十一)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台湾青年提供实习、就业岗位。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沪申领海外人才居住证。支持台湾青年来沪创新创业,按照规定给予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市台协)

(五十二)支持台湾专业人士参与本市涉台商事案件的调解。本市法院可在立案前或者审理中,将涉台商事纠纷委托市政府台办进行调解。市政府台办聘请台湾相关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责任单位:市高院)

(五十三)支持本市仲裁机构聘请台湾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扩大聘请台湾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的范围,开展对口专业交流合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五十四)积极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代表机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与本市律师事务所联营、台湾执业律师受聘于本市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三项试点工作。支持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担任本市各类企业法律顾问,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五十五)设立联系窗口,为在沪台湾同胞提供紧急救助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台办、市民政局、市出入境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

本实施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承担。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Original: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30628/67428f9284014790acfb45d2c962b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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