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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兩岸股權交易中心「臺資創新板」業務規則(試行)(廈股交規〔2026〕4號)

福建 現行有效

發文機關全國臺辦
核驗狀態已找到官方來源
先看要點

廈門兩岸股權交易中心是廈門區域唯一的區域性股權市場,2018 年設立服務兩岸臺資企業的「臺資板」:一是引導註冊主體在臺灣地區的臺資企業來廈落地,二是為註冊在大陸的臺資企業拓寬融資渠道。進入臺資板展示的企業可獲得專板展示、財務顧問與規範輔導、發行可轉債、對接投融資、股份制改造並轉板掛牌等全週期資本市場服務。

打開官方原文 ↗ 最近核驗 2026-11-06

政策全文 原文照錄 · 未改寫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意見》,規範廈門兩岸股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臺資創新板”(以下簡稱“本板塊”) 企業展示業務,明確相關各方職責, 保障本板塊業務有序運營、效能有效發揮, 根據《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福廈泉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及本中心《企業展示業務規則(試行)》(廈股交規〔 2022〕012號)等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企業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成立併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法人及合夥企業等 其他組織。本板塊重點服務依法在福建省內註冊設立、正常存續的臺資企業。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企業展示是指符合本規則展示條件的企業,申請在本中心網站展示其企業信息,並由本中心提供信息展示服務及企業服務的行為。本板塊是本中心企業展示業務的專屬特色板塊,堅持“分類精準培育”原則,構建“戰略新興產業 + 臺農特色產業”雙輪驅動的培育體系,推動臺資企業培育模式從“重數量”向“重質量”轉型,打造“不唯上市、但求發展”的臺企成長生態。

第四條企業在本中心的展示及相關業務活動,應遵守法律 、 法規、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及本中心相關業務規則,遵循自願、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本中心對企業的展示申請僅進行形式審查。 企業對其展示申請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本中心同意企業的展示申請以及企業在本中心網站展示信息,並不代表本中心對有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判斷或保證。

第六條企業展示並不表明本中心對企業的投資價值或投資者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判斷或保證,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企業對其信息展示行為負全部責任。本中心不對因企業展示信息不真實 、不準確或不完整所產生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第七條本板塊實行入板展示費用全免政策。

第八條申請在本板塊展示的企業適用本規則,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中心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九條本規則適用於本板塊的企業入板、培育服務、轉板退出、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活動。參與本板塊活動的各方主體應當遵守本規則及本中心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章入板條件與程序第十條申請入板的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 依法在福建省內註冊設立、正常存續的臺資企業(股東中有臺資持股,含直接持股或股權逐層穿透後存在臺資間接持股) ;

(二)主營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 近一年內不存在處於持續狀態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被國家相關部門予以嚴重處罰;

(四)本中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申請入板的企業還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一)存量提質類:原“臺資板”優質掛牌展示企業及“專精特新”專板臺資企業;

(二)推薦類:省市各相關涉臺部門、臺灣青年創業基地、臺灣農民創業園或臺商協會等推薦的優質臺資企業;

(三)重點產業類:主營業務屬於人工智能、數字經濟、互聯網應用、醫療健康、新材料、高端裝備製造、節能環保現代服務業等新經濟領域以及基礎零部件、基礎元器件、基礎軟件、基礎工藝等產業基礎領域的臺資企業;

(四)行業龍頭類:在細分領域具有技術領先優勢或市場主導地位的行業龍頭臺資企業;

(五)福建臺農特色類:從事兩岸農業融合發展、特色現代農業、農產品精深加工或農業科技創新等領域的優質臺農企業。

第十二條企業申請入板,應當參照本中心展示業務向本中心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企業展示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掃描件或同等效力文件;

(三) 法定代表人及受託經辦人身份證明文件掃描件;

(四)《企業展示服務協議》;

(五) 臺灣籍自然人股東有效身份證明、臺資法人股東或境外臺資法人股東主體證照 (法定代表人為臺灣籍股東時無需提供);

(六)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本中心在收到企業的申請後進行申請信息的形式審查。經審查需要企業對申請信息進行補正的,本中心自收到補正信息後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四條對於申請材料完備且符合本規則規定入板條件的企業,本中心在完成形式審查後予以入板展示。企業如對展示信息有異議須在 完成展示七 日內提出修正申請, 超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已確認。

第十五條本中心確定入板企業的展示代碼,結合企業申請確定企業簡稱 。 企業可通過本中心網站進行信息展示。

第十六條本中心依託自身及運營的兩岸資本市場服務基地 (以下簡稱“服務基地”) 及金圓集團多牌照金融賦能三大優勢,構建覆蓋臺資企業全生命週期的培育服務體系,打造“不唯上市、但求發展”的臺企成長生態。

第十七條本中心為入板企業提供股權融資對接、銀行信貸對接及政策性融資擔保等多元化資本支持。

第十八條依託服務基地搭建的金融機構聯盟,為臺資創新板企業舉辦融資路演和投融資對接會,並重點發揮基地整合的銀行、擔保、信託等金融資源,為臺資企業量身匹配並撮合信用貸款、設備融資租賃、政策性擔保等債權融資及各類普惠金融產品和服務。

第十九條本中心為臺資創新板企業開展財務內控規範 、 法律合規指導等 規範治理類 服務。

第二十條本中心整合服務基地內外部專家資源,針對臺資企業普遍需求,提供商業模式優化 、 股權激勵設計 、 戰略發展規劃、公司治理優化、人力資源管理、市場拓展策略等方面的全流程、陪伴式專業輔導與培訓,賦能臺資企業經營管理,夯實臺資企業發展根基。

第二十一 條本中心根據臺資創新板企業需求,持續策劃並舉辦其他主題的 資本市場活動或定製化培育服務 。

第三節融資源服務第二十二條本中心為入板企業搭建產業鏈上下游對接平臺,助力企業夯實發展基礎,實現從初創到成長的高效躍升。

第二十三 條本中心通過服務基地聯合交易所重點為臺資創新板企業提供“企業服務日”、“走進交易所”、上市政策專場解讀等活動,提供與交易所專家面對面溝通的通道,為臺資企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意見與建議。

第二十四條矩陣化宣傳展示。利用本中心官網及公眾號等宣傳矩陣,集中展示臺資創新板企業風采與成長動態,提升臺資企業知名度。

第二十五條資質申報輔導。協助臺資企業申報各類資質認定,提升企業社會公信力與品牌價值。

第二十六條政策解讀。梳理並解讀各級政府面向中小微臺資企業的各類產業扶持、科技創新等普惠性政策,協助臺資企業應享盡享,降低運營成本。

第四章轉板與退出第一節上市轉板“綠色通道”

第二十七條本中心建立臺資創新板企業上市轉板“綠色通道”,為符合條件的企業提供“直通專精特新專板、直通新三板掛牌”的專項服務,暢通臺企資本市場上升通道。

第二十八條申請享受“綠色通道”服務的企業,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本板塊入板;

(二)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

(三)近一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具有明確的上市或掛牌計劃;

(五)本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直通“專精特新”專板(一)本中心將符合條件的本板塊企業,採取分層分批方式批量轉入“專精特新”專板;

(二)轉入“專精特新”專板的企業,享受本中心“專精特新”專板的所有培育服務。

第三十條直通新三板掛牌“綠色通道”

(一)本中心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建立對接機制,為本板塊擬申報新三板的優質企業提供新三板掛牌“綠色通道”服務;

(二)“綠色通道”服務內容包括:

申報前諮詢服務:組織交易所專家為企業提供掛牌政策解讀、申報材料指導等服務;

優先受理服務:對本中心推薦的優質臺企,協調全國股轉公司予以優先受理;

快速審核服務:協調全國股轉公司加快審核進度,縮短審核週期;

(三)本中心協助企業準備掛牌申報材料,協調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服務,全程跟蹤審核進度。

第三十一條上市轉板“綠色通道”服務申請程序:

(一) 符合直通“專精特新”專板的企業,免申即享;

(二) 直通新三板掛牌“綠色通道”申請程序如下:

1. 企業向本中心提交“綠色通道”服務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2. 本中心進行審核;

3. 審核通過的,本中心出具“綠色通道”服務確認書,並啟動相應服務程序。

第三十二條享受上市轉板“綠色通道”服務的企業,應當積極配合本中心的培育工作,及時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

第三十三條享受上市轉板“綠色通道”服務的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中心終止其“綠色通道”服務:

(一)企業申請終止的;

(二)企業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企業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服務資格的;

(四)企業不再符合“綠色通道”服務條件的;

(五)本中心認為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轉板與退出管理第三十四條入板企業符合本中心直通專精特新專板“綠色通道”條件的,可直接申請轉板,本中心優先辦理轉板手續。

第三十五條入板企業成功在新三板掛牌或境內外交易所上市的,自動退出本板塊。

第三十六條終止展示是指入板企業主動向本中心申請終止其展示,或者入板企業觸發有關規定應當終止展示的情形,本中心按規定終止其展示。

第三十七條入板企業主動申請終止其展示,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終止業務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複印件;

(四)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中心對入板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後,辦理終止展示手續。終止展示手續完成後,本中心與入板企業的展示服務關係自動終止。

第三十八條本中心若發現企業或其實際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有權終止其企業展示:

(一)最近 12個月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有關部門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三)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企業在法定登記機關的登記狀態為註銷、吊銷、撤銷等非正常存續狀態時;

(五)本中心有權終止其企業展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本中心對移出本板塊的企業,在官方網站及公眾號上予以公告,並告知相關合作單位。

第四十條企業通過本中心網站公開展示的企業信息,除本中心規定應公開展示的企業基本信息外,企業有權決定其他有關信息是否通過本中心網站公開展示。

第四十一條本中心鼓勵入板企業充分、全面展示企業信息。

第四十二條入板企業如遇企業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聯絡人等信息變更的情形,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日內向本中心提交變更申請。若本中心通過其他渠道發現企業信息更新,本中心有權對企業信息進行變更。

第四十三條入板企業未按照本規則進行信息更新的,本中心有權遵照本規則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中心對入板企業的信息披露、經營活動及本板塊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入板企業違反本規則的,本中心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處理:

(五)暫停或終止企業展示;

(六)終止上市轉板“綠色通道”服務資格;

(七)報送監管機構或其他證券交易機構備案;

(八) 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 公安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處 理 。

第四十六條企業在入板申請、信息展示的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律 、 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應當對其行為所產生的後果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十七條本中心為配合相關政府部門或司法機關(以下簡稱“相關部門”)的工作,有義務向相關部門提供入板企業的入板申請資料和相關資料。相關部門包括但不限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察機關、金融監管機關、法定登記機關等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

第四十八條相關部門或單位在向本中心調查取證時,應向本中心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對本中心提供的書面材料清單進行簽收。其中證明材料包括:

(一)協助調查通知書及介紹信等;

(二)調查人員工作證件或執行公務證。

第四十九條對於已經被相關部門處罰的入板企業,本中心有權暫停或終止對該企業的展示服務。

第五十條本中心工作人員在本板塊業務活動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本規則未盡事宜,按照本中心《企業展示業務規則(試行)》(廈股交規〔 2022〕012號)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執行;本規則與前述規則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則要求提供的材料以中文文本為準。凡提供外文文本的,需翻譯為中文文本並提交。

第五十三條本規則由廈門兩岸股權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四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廈門兩岸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原文:https://www.xmee.com/page/s/info/tsbk_detail?bklb=19&id=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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