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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惠台「75条措施」

云南 In force

Issued by云南台办
Issued201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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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发布75条惠台措施,其中第61条鼓励台湾青年来云南就业创业,参加青年创新创业赛事,支持入驻各类「双创」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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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促进云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论述,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云南发展的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云南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云南居民同等的待遇,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关于促进云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75条措施)。

一、深化云台经贸交流合作,积极促进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给予台资企业与云南企业同等待遇

1.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在云南投资参与“制造强国”行动计划适用与云南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台商来云南投资设立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企业并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中心。鼓励和帮助台商参与云南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等相关产业建设。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投资等优惠政策和相关部门提供“一对一”服务,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台资投资云南医疗大健康产业,直接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若明确为工业项目,可享受工业用地相关优惠政策。如租赁国有企业房产投资建三级特色医院及康养产业的,同等条件下,房屋租金可优先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台资企业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省科技厅、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支持在云南注册且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台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大陆设备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鼓励台资企业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业务,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台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牵头负责;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对在云南新设或增资的年实际台资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且投资于“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的台资项目,按“一项目一议”的方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重点支持。(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4.积极有效全面提升云南对外开放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投资活力,促进台资增长。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46号)文件规定,入滇台资可享受财税、用地、物流、人才、服务保障等各项相关优惠政策。(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投资促进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5.对在云南设立的年实际台资金额(不含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可同等按照云南省现行支持市场主体政策的规定,以“一项目一议”的方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重点支持。(省财政厅、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世界500强、全球行业龙头台资企业在云南省新设或增资,且年实际台资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台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项目,可同等按照云南省现行支持市场主体政策的规定,以‘一项目一议’的方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重点支持。(省财政厅、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台湾小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人民币,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人民币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负责)

8.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台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负责)

9.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云南注册的独立法人,享受与云南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的科研政策。受聘于云南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台湾科研人员,享受与云南省科研人员同等的科研政策。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云南转化的,可参照执行大陆知识产权激励政策。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在云南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合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0.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云南省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口岸建设、旧城改造、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平参与招投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1.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2.台资企业可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同等参与云南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可派专人对其进行跟踪指导服务,自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3.凡涉及负面清单以外的台商投资项目(含股权并购),实行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4.健全重大台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和重点台资企业服务机制,降低台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台资企业同等享受云南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5.鼓励和引导台资企业依托各类园区、口岸等平台参与“一带一路”和辐射中心建设,吸引台商台企以加工贸易、跨境贸易等多种形式参与中越、中老、中缅经济合作区建设,拓展东盟、南亚市场,并享受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边境自由贸易区优惠政策。(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投资促进局、昆明海关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6.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在滇中新区发展电子信息、精密机械、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按照《关于促进台湾企业落户云南滇中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云政台发〔2018〕3号)文件规定,相应享受税收、投资、用地、厂房、设备、资金、出口、物流、技术、人才等相关优惠政策。(滇中新区管委会牵头负责;省台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7.鼓励和引导台资企业投资云南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支持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品牌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创立自主品牌。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参加中国—南亚博览会及中国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促进海峡两岸农业企业交流合作。台资农业企业可与云南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省商务厅、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8.鼓励支持台湾农民、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台资农业企业参与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入园台资农业企业可享受第17条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的同时,按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下可享受促进台创园发展的有关政策。(省台办、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9.对台资农业企业和台湾同胞放开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减少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定项目,除农业农村部负责审批登记的事项外,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的,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或事后备案登记。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和台湾同胞与云南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合作,与大陆农业企业享受同等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省台办、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0.支持台资企业以多种方式参与云南林业和草原建设。支持台资企业在云南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林业和草原工程建设或生态经济开发建设。(省林草局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台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1.经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台湾金融机构可以在云南设立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台资银行云南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满足征信需求。(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负责;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2.推动云台征信机构交流合作,扩充征信产品种类,拓宽征信服务渠道,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

23.推动云台两地海关、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认证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等。(昆明海关牵头负责;省台办、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4.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云南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美元或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金,在云南经营活动中可以享受大陆企业同等待遇。台湾同胞来云南创业,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5.支持中小台资企业培育“专、精、特、新”产品,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6.完善台资企业产品进出口通关管理机制,实行“一体化通关”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海关提供相应的通关便利化服务。支持台资企业充分利用保税区、特殊监管区和海关政策开展贸易业务。(昆明海关牵头负责;省台办、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7.在云南注册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出口退税、技术改造、环保、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方面享受与云南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省台办、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昆明海关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8.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云南协调服务机制,建立台商台企维权工作联络员制度,针对台商台企在投资中遇到的融资难、用工难等问题开展个性化精准帮扶服务。建立服务台资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服务台资企业专题会议,帮助协调解决台企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台办牵头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9.积极引进台湾土壤污染防治技术,鼓励支持台湾土壤治理与修复企业或科研机构参与云南土壤污染防治试点示范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0.鼓励支持在云南投资的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符合条件的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1.按照《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鼓励支持台资企业来滇投资绿色食品产业。新增种植、养殖、加工、冷链物流等资产性投资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按5%给予一次性奖补;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按10%给予一次性奖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林草局、投资促进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加强台资企业生产要素保障,符合条件的云南台资企业可同等享受重点产业发展、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等方面的用电扶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3.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参与云南名优农产品品牌评选。(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4.按规定举办优秀台资企业评选活动,获奖企业可享受相关产业政策支持,获奖企业申报项目的,项目评审优先给予支持。(省台办、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扩大云台社会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提供与云南居民同等待遇

35.鼓励支持台湾高校教师,工程、科技等领域专家在云南设立工作室,开展学术交流。(省教育厅牵头负责;省台办、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6.鼓励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来云南举办或参加符合云南省重点产业培育方向,且具有规模和影响力的展会,提供同等相关支持政策。(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7.在云南生活满6个月的台湾同胞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旁听、列席人大、政协相关会议。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通过相关选聘程序担任云南省特邀调解员、仲裁员、企业法律顾问等。(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台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8.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云南参与扶贫、支教、支医、公益、社会建设等基层工作。鼓励在云南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当地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省民政厅牵头负责;省台办、教育厅、卫生健康委、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9.深化云台劳工界交流合作,推动两地工匠广泛交流切磋技能,共同弘扬中华工匠精神。(省总工会牵头负责;省台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40.在云南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省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表彰奖励活动评选。(省总工会、妇联牵头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41.鼓励台湾同胞根据国家规定参与云南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省广播电视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42.支持开展台湾图书进口业务,为合法进口的台湾图书提供优先报关服务。(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昆明海关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43.鼓励台湾同胞加入云南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省民政厅、台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4. 鼓励台湾同胞、民间团体和协会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和体育文化等领域与云南开展深层次合作。(省体育局牵头负责;省台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45.创新云台合作办学模式,鼓励支持云台两地高校、中小学、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开展校际交流合作,互派教师、学生开展研学活动,重点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的研学交流。(省教育厅负责)

46.继续扩大“云台会”等品牌活动的影响力,对台湾协会、企业参与活动给予优先支持。(省台办牵头负责;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滇学习实习提供与云南居民同等待遇47.定期组织台资企业骨干等开展专题涉台政策辅导培训,帮助台商台胞熟悉了解相关政策。(省台办负责)

48.开设热线电话和微信公众号,向台湾同胞发布政策信息,主动为台湾同胞提供咨询服务。(省台办负责)

49.建立云台人才培训合作机制,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云南职业院校、技能培训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50.台湾同胞享受就医定点绿色通道。(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51.台湾同胞子女入园、入学和升学条件、学校安排、收费等方面与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享受当地对台湾同胞子女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加分政策;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报考有关高校。(省教育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台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52.鼓励云南高校招收台湾学生,可与大陆学生同等申报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省教育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53.支持云南省内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为台湾青年学生提供实习岗位。(省教育厅、台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青团云南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滇就业创业提供与云南居民同等待遇

54.协助来云南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人才计划,鼓励来云南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云南省人才计划。(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省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55.方便台湾同胞在云南求职就业,加快推动各类人事人才网站和企业线上招聘系统升级,支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注册登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6.鼓励台湾教师来云南高校任教,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省教育厅牵头负责,省台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57.台湾同胞可凭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自愿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省教育厅牵头负责,省台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58.支持获得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台湾同胞及近3年在现工作岗位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的高层次人才,在云南申报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59.鼓励台湾青年来云南就业创业,同等享受省、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各类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市场开拓、生产经营场所和住房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60.鼓励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企业、高校等通过自建、合建、联建等方式,建设以台湾大学生为重点的“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园”,省政府适时对优秀示范园给予奖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青团云南省委按职责牵头负责;省教育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61.鼓励台湾青年来云南就业创业,参加青年创新创业赛事,支持入驻各类“双创”基地。(省台办、投资促进局、共青团云南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2.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湾法人与大陆同胞和大陆法人合资合作,在云南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省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3.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根据《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取得在云南的行医资格。(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64.支持台湾同胞在云南省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和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可按规定申请在云南省执业。(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65.在云南就业满6个月的台湾同胞,失业后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相应就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6.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规定的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当地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滇居住生活提供与云南居民同等待遇

67.鼓励在云南的金融机构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办卡开户提供便利,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使用电子支付服务。(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负责;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68.保障台湾同胞与大陆员工同等享受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待遇,在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并离开大陆时,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支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台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69.台湾同胞在云南创业、就业申请公租房时享受云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70.台湾同胞在云南居住期间,可按相关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71.台湾同胞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云南所有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房车等登记住宿。(省公安厅负责)

72.鼓励台湾同胞来云南旅游,在台湾游客中大力推广使用“一部手机游云南”(游云南APP),通过“吃住行游购娱”6大要素的旅游综合服务平台,体验权威便捷的智能服务。(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73.台湾游客与大陆游客同等享受云南游览参观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在云南居住一年以上的台湾同胞可以办理云南各地旅游年卡,享受前往指定景点一整年不限次数的入园游览服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4.台湾同胞在云南与同龄当地居民同等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相关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5.在云南长期生活的台湾同胞,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时,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帮助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省民政厅牵头负责;省台办、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Original: http://www.taiwan.cn/local/yunnan/zccs_62312/202101/t20210114_123174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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