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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深化津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

天津 In force

Issued by天津台办
Issued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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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台湾学生来津创业可享本地高校毕业生同等优惠政策,符合条件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者可再获最高50万元贷款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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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津政办发〔2018〕1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台办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津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津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3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津台经济社会

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市台办 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津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促进台资企业在天津更好更快发展,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天津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关于津台经济交流合作方面(一)在津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并按规定申请享受政策支持。

(二)在津投资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津政办发〔2018〕9号),可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专项资金。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在大陆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台资企业,按照规模大小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奖励,其中区财政对于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先按上述标准50%的比例给予补助,待认定后,市财政再按上述标准5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台资科技型企业,经审核认定后,市财政按照股份制改造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区财政按市财政补贴额给予1︰1比例配套补贴。

(四)符合条件的在津注册的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独立法人机构,可牵头或参与国家和本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大陆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本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人员同等政策。

(五)台资企业在津设立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六)推进津台冷链物流试点,对台资冷链项目与大陆企业给予同等政策支持。

(七)支持台资企业在本市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八)台资农业企业可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与本市农业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九)台资企业可以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

(十)台资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生产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十一)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确认的评估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出让底价可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最低价标准执行。

(十二)支持台资工业企业退出节余工业用地,土地收购价格协商确定,可在原出让价格基础上,增加适当的财务成本和管理费用,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区域内工业用地平均价格。

(十三)台资工业企业转型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十四)支持台资中小企业培育“专、精、特、新”产品,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

(十五)对台资的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财政科技资金补助;对开发“杀手锏”产品的台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对在本市注册的台资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经认定验收通过后给予100万元支持。

(十六)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十七)协助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津申请大陆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

(十八)推动符合条件的在津台资企业在大陆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十九)支持台资银行与大陆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二十)鼓励在津台资银行依法合规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发挥全球服务优势,为客户在境外发债、上市、并购、融资等活动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投资入股陆资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承销政府债券业务。

(二十一)台资银行同等享受《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62号)有关政策。

(二十二)允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台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二十三)在津台资企业可以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银联天津分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为符合资质的在津台资企业提供收单服务和线上支付服务。

(二十四)推动本市征信机构与台湾征信机构开展合作,扩充征信产品种类,拓宽征信服务渠道,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

二、关于津台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方面

(二十五)正式受聘于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的台湾同胞,可申报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包括重点基金项目、面上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二十六)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津转化,可以按照本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市知识产权激励政策。

(二十七)台资企业可以在津投资养老服务业,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同等享有税收等优惠政策。

(二十八)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按照本市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相关规定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二十九)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加入涉及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等工作。

(三十)在津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以参加天津市劳动模范、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章评选。

(三十一)在津工作的女性台湾同胞可以参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评选。

(三十二)将天津、台湾影视制作机构合拍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纪录片,纳入《天津市促进影视剧繁荣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申报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

(三十三)台湾同胞可以参与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及在津创作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纪录片等;鼓励天津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引进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纪录片等。

(三十四)天津博物馆、天津美术馆、天津自然博物馆、平津战役纪念馆、周恩来邓颖超纪念馆、元明清天妃宫遗址博物馆、天津鼓楼博物馆、李叔同故居纪念馆可继续凭台胞证免费领票参观。支持两岸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

(三十五)对台湾进口图书开设绿色通道,并标注“台湾图书进口”,简化进口审批流程。推动天津市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等机构馆配台湾进口图书。

三、关于台湾同胞在津学习实习就业创业方面

(三十六)台湾专业人才可以申报国家“千人计划”,可以申报天津市“千人计划”、“特支计划”。在大陆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可以申请参与国家“万人计划”。

(三十七)台湾同胞在津创办的企业可以申报天津市“千企万人”企业,入选企业研发平台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专项资金资助。

(三十八)对小微企业吸纳本市高校毕业2年内的台湾学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本市高校毕业2年内的台湾学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本市高校毕业2年内的台湾学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三十九)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台湾学生取得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可以按照面向社会公开的招聘方案和招聘条件,自主应聘本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一经聘用,与大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四十)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来津创业,可享受本地高校毕业生同等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最高50万元贷款再扶持。

(四十一)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在津创办企业,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在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正常生产经营的,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24个月的房租补助。

(四十二)在本市各类企业工作的台湾同胞、在本市本科高等学校学习的台湾大学生,可同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培训补贴。

(四十三)在津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详见国台发〔2018〕1号文件附件《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

(四十四)台湾专家、学者、教师可在本市高校、职业院校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

(四十五)台湾学生可以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在大陆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按规定参加考试。

(四十六)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按照有关规定可在津申请执业注册,与大陆医师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在津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有效期3年。

四、关于台湾同胞在津生活方面

(四十七)台湾同胞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与本市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权利。

(四十八)台湾同胞个人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比例和标准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支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

(四十九)为在津台湾同胞就医提供便捷服务,对急危重症等就医台湾同胞,各级医院开辟绿色通道,协调好就医有关事项。

(五十)台商社会力量可以在津举办医疗机构,消除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五十一)台湾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五十二)在津居住满1年的台湾同胞在本市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在购房资格、按揭贷款等方面享受与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Original: http://www.gwytb.gov.cn/m/zccs/31tzt/bjzl/201807/t20180717_120367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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