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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鼓励用人单位聘用台湾青年补助办法(修订)(东人社规〔2025〕5号)

广东 In f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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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对聘用台湾青年的用人单位给予补助:连续工作满6个月补助1.5万元,满12个月再补助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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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台港澳事务局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聘用台湾青年补助办法(修订)》的通知

东人社规〔2025〕5号

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统战办,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人事局)、商务与投资促进局,滨海湾新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鼓励用人单位聘用台湾青年补助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台港澳事务局2025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台工作决策部署,持续鼓励我市用人单位聘用台湾青年,根据《关于印发<共建台湾同胞宜居宜业美好家园若干措施(修订)>的通知》(东台港澳通〔2025〕1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台港澳事务局按职能负责鼓励用人单位聘用台湾青年补助(以下简称“补助”)的统筹和监督,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经办业务指导、汇总公示、资金监管等相关工作,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补助的受理、审核和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在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且非财政全额供养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领补助:

(一)用人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引进台湾青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台湾青年是指16至45周岁(均含本数)的中国台湾籍居民;新引进是指招用的台湾青年是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在莞及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二)新引进台湾青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6个月或满12个月。

第五条 用人单位登记注册证照显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投资人,不纳入用人单位申请补助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 补助按每新引进一名台湾青年最高3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其中,每名新引进台湾青年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用人单位可申领1.5万元的补助;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再申领1.5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第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聘用台湾青年补助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一次性扩岗补助、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第八条 补助申领程序:

(一)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到登记注册所在地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提出申请(登记注册地在松山湖的,向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鼓励用人单位聘用台湾青年补助申请表》(附件);

2.受聘台湾青年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3.用人单位与台湾青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二)镇街审核。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核查。审核通过的,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汇总。

(三)汇总公示。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当月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提交的补助申请审核通过的情况进行汇总。每月的10日(若当日为非工作日的,往后顺延至最近的工作日),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上月审核通过的补助申请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新引进台湾青年人数、补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

(四)拨付补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者异议不影响补助发放的,由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申请不通过的,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应自公示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致电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在有关人员连续工作满6个月或满12个月起的3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资料申领补助的,除依法追回补助外,还将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台港澳事务局按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2024年8月5日印发的《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台港澳事务局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聘用台湾青年补助办法>的通知》(东人社发〔202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鼓励用人单位聘用台湾青年补助申请表

Original: https://www.dg.gov.cn/zwgk/zfgb/zfgb/2026n/dyq/content/post_4521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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