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鼓勵用人單位聘用臺灣青年補助辦法(修訂)(東人社規〔2025〕5號)
東莞市對聘用臺灣青年的用人單位給予補助:連續工作滿6個月補助1.5萬元,滿12個月再補助1.5萬元。
政策全文 原文照錄 · 未改寫
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東莞市臺港澳事務局關於印發《鼓勵用人單位聘用臺灣青年補助辦法(修訂)》的通知
東人社規〔2025〕5號
各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統戰辦,松山湖黨建工作辦公室(組織人事局)、商務與投資促進局,濱海灣新區社會事務局:
現將《鼓勵用人單位聘用臺灣青年補助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東莞市臺港澳事務局2025年12月31日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對臺工作決策部署,持續鼓勵我市用人單位聘用臺灣青年,根據《關於印發<共建臺灣同胞宜居宜業美好家園若干措施(修訂)>的通知》(東臺港澳通〔2025〕13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臺港澳事務局按職能負責鼓勵用人單位聘用臺灣青年補助(以下簡稱“補助”)的統籌和監督,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負責經辦業務指導、彙總公示、資金監管等相關工作,各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分局、松山湖黨建工作辦公室負責補助的受理、審核和資金撥付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在東莞市依法登記註冊,且非財政全額供養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用人單位可申領補助:
(一)用人單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新引進臺灣青年,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其中,臺灣青年是指16至45週歲(均含本數)的中國臺灣籍居民;新引進是指招用的臺灣青年是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首次在莞及在本單位參加社會保險;
(二)新引進臺灣青年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6個月或滿12個月。
第五條 用人單位登記註冊證照顯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負責人、經營者或者投資人,不納入用人單位申請補助的適用範圍。
第六條 補助按每新引進一名臺灣青年最高3萬元的標準給予用人單位。其中,每名新引進臺灣青年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6個月的,用人單位可申領1.5萬元的補助;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可再申領1.5萬元的補助。補助資金由市鎮兩級財政按5:5的比例分擔。
第七條 鼓勵用人單位聘用臺灣青年補助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實施的一次性擴崗補助、創業帶動就業補貼、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不得疊加享受。
第八條 補助申領程序:
(一)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到登記註冊所在地的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分局提出申請(登記註冊地在松山湖的,向松山湖黨建工作辦公室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鼓勵用人單位聘用臺灣青年補助申請表》(附件);
2.受聘臺灣青年身份證明覆印件(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
3.用人單位與臺灣青年簽訂的勞動合同複印件;
4.用人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複印件。
(二)鎮街審核。各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分局、松山湖黨建工作辦公室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用人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並開展實地核查。審核通過的,報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彙總。
(三)彙總公示。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對當月各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分局、松山湖黨建工作辦公室提交的補助申請審核通過的情況進行彙總。每月的10日(若當日為非工作日的,往後順延至最近的工作日),由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門戶網站公示上月審核通過的補助申請情況,公示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新引進臺灣青年人數、補助金額等,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自然日。
(四)撥付補助。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或者異議不影響補助發放的,由各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分局、松山湖黨建工作辦公室將補助資金撥付到用人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申請不通過的,各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分局、松山湖黨建工作辦公室應自公示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致電告知用人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在有關人員連續工作滿6個月或滿12個月起的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提出申請的,不予受理。
第十條 用人單位填報虛假信息或提供虛假資料申領補助的,除依法追回補助外,還將依法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臺港澳事務局按職能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2024年8月5日印發的《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東莞市臺港澳事務局關於印發<鼓勵用人單位聘用臺灣青年補助辦法>的通知》(東人社發〔2024〕33號)同時廢止。
附件:鼓勵用人單位聘用臺灣青年補助申請表
原文:https://www.dg.gov.cn/zwgk/zfgb/zfgb/2026n/dyq/content/post_4521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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